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34条)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第4项)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应该是合法的途径,将钱由合法的途径贷给有需要的人。这些人应是有还款能力的,并且应是会用贷款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的。而违法发放贷款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银行死债的增加,是不利于经济的健康运行的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法〔〕8

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

50~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

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但不存在关系人

问题,只是在放贷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因此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