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毛呸房)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买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首付款23万元支付给卖方,其余房款34万元支付方式由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按银行规定办理。买方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必须在三天内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如逾期,按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申请银行贷款的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如果逾期支付房款,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同终止,将房屋退还。如果卖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收到的违约金,买方还要据实赔偿。后来由于银行不批准贷款,致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现在卖方要求买方要么继续自筹资金支付其余34万元来履行合同,要么支付违约金3万元退房解除合同。卖方的理由很简单,贷不到房款那是你买方的事,不能自筹资金支付余款就得支付违约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一条在正式合同中有写但是,最最关键的;居然后边还有个补充条款:说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向其拟贷款银行充分了解了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并且对发生贷款不能或贷款额度不足情况发生有了充分预计,故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这个关键条款不再适用; 这不是等于最高院的那条没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