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偿还助学贷款的话,将记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不良记录将可能使毕业生在申请房贷、办理信用卡时遇到麻烦。而且如果长期拖欠,严重者贷款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

以卢氏县为例,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寒门学子完成学业的重要支持,解了许多家庭贫困学子的燃眉之急,在困境中圆了大学梦。然而,部分大学生毕业后贷款到期拖延不还,导致大学生毕业面临诚信危机。

卢氏县法院就强制执行一起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案,被执行人王成(化名)13年前申请助学贷款4000元,大学毕业后贷款到期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后被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划其存款8500元。

2002年11月,王成考取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一所大学,因父母均为农民,家境贫困,与农行郑州某支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支行向王成提供国家助学贷款4000元,用于其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

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年利率为5.58%,借款本金采用分期归还的还款方式,从毕业次月起按半年归还本金,每期还款2000元;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但在校期间欠缴的利息不计复利。

合同签订后,银行方按约将借款4000元给付王成,解决了王成上学的燃眉之急。然而,王成大学毕业贷款到期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09年6月23日,王成被农行郑州某支行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审理中,王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成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对纠纷应负全部责任。郑州金水区法院判决王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96.47元,于判决生下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王成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成拒不履行,农行郑州某支行2010年9月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成户口所在地在三门峡市卢氏县,金水区法院委托卢氏县法院对王成强制执行。卢氏县法院接受委托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王成户口所在地,但及其家人均“下落不明”。

案件一度搁浅。然而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直到执行法官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成的银行账号,查到了王成有一笔存款,执行法官迅速赶到郑州,将该笔存款冻结,并将其中的85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扩展资料:

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受损害的不仅有银行的资金,还有学生个人的信用、社会各界的温暖关爱以及良好的助学机制。拒不偿还助学贷款将留下“信用污点”,因为助学贷款还款情况将记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

银行有可能将其违约行为录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将可能使毕业生在申请房贷、办理信用卡时遇到麻烦,该学生毕业后无论到哪里工作,购车、购房贷款都可能被银行拒之门外。如果大学毕业生刚参加工作能力有限无法还款,也应及时与银行联系,申请延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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