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借款申请人需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

贷款申请人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后,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单》,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接到银行通知贷款的通知后,需与贷款银行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借款合同公证。

3、办理抵押、保险。

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需的手续。抵押登记与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

4、开立账户。

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5、支用贷款。

借款人在银行营业会计前台,分别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转存凭证”,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6、按期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期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目前还款方式有委托银行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

7、贷款结清。

贷款结清包括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两种。提前结清是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前结清贷款;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结清贷款。如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须在清偿应付各款项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提出提前结清申请。

8、清户撤押。

当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