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是可以授权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就需要经过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就取得了对外的担保权。一旦分公司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总公司来承担。

既然总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担保合同当然应该盖分公司的章,只是在承担责任时,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可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r法律依据:《担保法》:\r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r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r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r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