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经理履职计划怎么写

信贷部2011年经理述职报告 2011年,信贷管理部在银监会和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紧紧围绕业务经营目标,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适度信贷规模,创新业务品种,严控信贷风险,进一步优化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了信贷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贷款。截止11月底,总贷款余额xxxx 万元,其中:保证贷款:xxx笔,金额xxxx万元;抵押贷款:xxx笔,金额xxxx万元;全年累放各项贷款xxxx笔,金额xxxxx万元,累收回各项贷款xxxx笔,金额xxxx万元。其中“三农”贷款累放xxxx 万元。 五级分类无不良贷款。 4、经营效益。公司到目前实现总收入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总支出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其中利息支出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营业费用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 账面盈利 万元,同比增盈 万元,增幅 %。 二、工作措施及开展情况 (一)以发展为宗旨,不断壮大资金实力。 2014年,我部始终坚持稳中求好,好中求快的原则,大力拓展贷款业务,市场占有份额不断提升。 1、抓优质服务活动促进贷款总量增长。一是扎实开展微笑服务、礼貌用语活动,立足主动热情,实现客户满意度不断提高。 2、今年三月底公司开始对外营业,信贷部真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不同的贷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制定了: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抗风险措施基本完善。 3、为了对贷款实行专业化管理,信贷部制定了:贷款发放的操作规程,对贷款的审查建立了多套完整的表格管理格式,对贷后工作检查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 4、年初公司招聘了两位新员工,信贷部采取了边工作,边学习培训,学习了礼貌语言,客户业务咨询问答,信贷风险防范理论,学习了信贷文档和表格的电脑制作方法。 (二)以“规范”为前提,全面提升贷款管理水平 1、创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示范点。公司为做好小额农贷发放的试点,对颖泉区农贸批发市场重点扶植,此举受到当地政府及老百姓一致好评。 2、规范了信贷管理。为了防范信贷风险,今年,信贷部按公司领导的要求,对信贷档案建立电子化台账管理,建立档案信息,严格进行考评考核,保证到期贷款按时收回。 3、规范了信贷操作流程。严格按省银监会文件要求,单笔贷款金额控制在资本金总额的xx﹪,即单笔贷款不突破xxxx万元。 (三)以“控险”为核心,全方位化解信贷风险 1、不断在工作中化解风险,根据领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贷款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每月末对下一月的贷款户, 笔建立预警催收台账,做到按时、定时催收贷款本息。 2、以基础管理为突破口,在操作中规避风险。一是狠抓了信贷风险系统的规范管理,要求信贷员对自己的贷款进行了全面整理,杜绝违规贷款的情况发生,全面执行信贷风险系统责任人制度。二是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实现风险管理。按照“按月分类、实时调整”的原则开展风险分类工作,按月对信贷资产进行集中认定,分类结果,动态调整,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通过分类,找出信贷管理中的不足与差距,促进贷款“三查”制度的落实,为全面加强信贷管理、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和审慎经营意识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及时做好了信贷的报表填报、考核以及对不良贷款的监控工作。发现不良贷款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领导反馈信息,定期发给客户到期贷款通知短信息,确保到期贷款回收率实现100﹪. 3、以强化责任为前提,认真开展贷后检查活动。下一步信贷部门人员要对大额贷款进行逐笔入户跟踪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现场整改。条件成熟时对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登录,防止了企业多头贷款的可能,有效防范了企业贷款的风险。 4、以落实制度为目的,严格执行贷款问责机制。对于贷款发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无论是否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均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谁能帮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说明:此设计为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足够的错误补救空间,免除了巨额索赔风险和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尴尬,还摆脱了举证责任倒置之约束。此外,用人单位仍可借此约定获得至少其他三个便利条件。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小额贷款办理流程: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