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是不是不用还了?

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仍需要偿还,只是涉及违法的网贷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关于网贷的其他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网络信息化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扩展资料:一、网贷违法的行为: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解读:防止非法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解读:做中介,要诚实。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贷

新规出来跨省小额贷款不用还吗?

没有规定不需要还,只是规定不得跨省经营。2020年11月2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扩展资料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 【存量跨区业务整改】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严禁跨省、联合贷款“限杠杆”,新规下网络小贷牌照价值几何

可以异地网贷吗?

正规商业贷款必须面签,故不会开展网上贷款业务,除非非正规的才有可能,不过这样被骗的可能性也就大了。

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是不是不用还了?

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仍需要偿还,只是涉及违法的网贷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关于网贷的其他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网络信息化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扩展资料:一、网贷违法的行为: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解读:防止非法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解读:做中介,要诚实。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贷

贷款不用还是真的吗?签了免还协议的就不用还了吗

58同城上的创业贷100万下款80万 一次扣除十年利息20万 十年免还。这个就是一个骗局。不接回访电话 不看征信 收前期包装费渠道费保下款。如果因为他们的包装资料有问题会退你包装费和渠道费,如果是你自己出现问题一分钱不退。收了钱给你做一份包装完的资料,让你熟悉资料(这个过程不会超过20分钟)。然后让你去他们指定的地方做手抄,会有专门的人员带你去。手抄结束一天后会告诉你没有通过。告诉你手抄的时候写错了。他们会说我们找关系把你的手抄单子拿回来。跟你一起对资料,最后你会发现你真的抄错了。为什么会抄错呢?因为两份资料不一样,有一些不经意的地方给你改动了。比如你的员工编号是20123 你的部门编号20124 这个编号是你拿到手时候的资料编号是这样的,可是你手抄的时候两个编号会给你换位置。最后告诉你抄错了。以此类推。前边也说了给你熟悉资料的时间最多不会超过20分钟,你是不可能背下来的,因为有三四篇资料。最后告诉你因为你的原因造成贷款没有批下来所以不退钱。还有一点就是他们全有营业执照而且是真的。

贷款有签免还协议的吗

你是贷款主体,你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银行要是不知情。你与你的朋友负有欺诈责任。你们共同欺骗银行。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