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业无息贷款

申请的基本条件: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且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按期还款的能力。申请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提供具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存款证明。申请人要经过就业培训,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借款人还要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一定的担保方式。 个人最高可贷到5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最高可贷到4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只要还款,由财政给予100%的贴息。

重庆市现在还有无息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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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在有哪些属于微型企业,政府对微型企业的补助是什么样的?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国家对创业贷款有什么扶持政策?

创业贷款扶持政策一、个人创业1、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2、对创业达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人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3、为支持下岗职工创业,创业贷款的利率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享受60%的政府贴息二、商业抵押创业的人可以灵活地将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创业,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如果创业需要购置沿街商业房,可以用拟购房子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商用房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拟购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三、保证贷款若没有存单、国债,也没有保单,但妻子或父母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金融行业人员均被列为信用贷款的优待对象,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只需找一到两个同事担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获得10万元左右的保证贷款扩展资料:一、申请条件1、身份及营业场所证明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在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证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固定住所的证明可以是房产证或营业场所的证明应该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说明正在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资金证明贷款申请人的投资项目要求已经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银行衡量是否借贷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创业贷款金额要求一般最高不超过贷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以及购置小型设备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70%3、结算账户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所贷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营业收入要经过银行结算,而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等其他投机性投资项目4、贷款担保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包括房产抵押、存单质押以及第三方担保三种形式,另外尽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投资方面的信息交付银行二、申请程序1、填写申请申请人持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向贷款担保推荐机构或开业专家提出论证要求,经论证通过者可申领《开业贷款申请书》2、获得推荐推荐机构组织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论证后,对符合开业贷款要求的,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推荐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意见,退回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3、身份确认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取得身份确认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身份确认栏签章4、银行受理申请人持已签署推荐意见和身份确认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指定银行的受理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5、贷款审核银行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贷款审核意见,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报送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如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咨询意见6、办理贷款受理银行获得贷款担保意见后,即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银行信贷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贷款人的个人(或单位)担保手续和贷款手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创业贷款

国家对创业贷款有没有什么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完全手册关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我户口是贵州的,现在在重庆创业,想在重庆申请无息贷款 都需要些什么条件啊

  昨天,南岸区有10余名青年创业者获得首批248万元贷款。家住南岸四小区35岁的宋群华是其中的一员,一次性领到为期一年的5万元无息贷款。宋对电器行业较熟悉。去年下半年,他在家人支持下开了一家电器商店,开始创业,利用自己以往的渠道和经验销售家电。“像我们这样的创业者,最大的困难是流动资金少,这笔贷款解了我的燃眉之急。”  团市委有关人士称,该创业贷款项目是政府贴息的政策性贷款,帮助对象主要是下岗或失业的青年、转业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等。贷款不是福利,申请者希望自己没有任何投入,而完全依靠贷款实现就业和创业,既不现实,也会增加贷款回收风险。  申请的基本条件: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且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按期还款的能力。申请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提供具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存款证明。申请人要经过就业培训,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借款人还要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一定的担保方式。  个人最高可贷到5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最高可贷到4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只要还款,由财政给予100%的贴息。

农村户口申请无息贷款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理?

  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均可申请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   创业贷款:办理了失业登记、有可收益的创业项目以及该项目的启动资金,有可观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同时,是符合申请创业贷款的毕业大学生、退伍军人、农村妇女等人群。   无息贷款所需资料   助学贷款:大学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或者大学开具的就读证明、个人和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