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到贷款利息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 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