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如下:

1、明确商转公贷款的对象。

明确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仅限定为原商贷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贷主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反之,如果原商贷的主借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其配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是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2.明确商转公贷款担保。

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这也是为了防止商转公贷款抵押悬空风险。

3.明确商转公贷款类型。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特别强调了原商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原商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抵押难以落实的问题。

4.调整商转公贷款启动暂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