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岛城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通知就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悉,通知自2018年6月3日生效,2023年6月2日失效。
岛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
1.具有青岛市户籍;
2.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岛城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