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

工作人员未讲明办理的是融资租赁业务

5月8日,陈先生在位于仓山区的瑞驰新能源福建皓晨店选定了一款白色瑞驰新能源车,当即就支付了3000元定金。同时,陈先生考虑到自己去银行办理贷款的流程比较麻烦,因此,最终决定由瑞驰的工作人员帮助其办理贷款。

“我一直跟他们说我要办银行的金融分期贷款。”陈先生说,9日,瑞驰工作人员曾向他介绍了金融贷款的有关情况,他明确表示过要办理银行的分期贷款,10日,工作人员就来到陈先生位于长乐的居住地,为其办理贷款。在办理期间,陈先生多次询问此贷款是否属于银行金融分期贷款时,工作人员都未正面回复,“他们就让我做一下人脸识别以及填写下信息。”

直到当日下午2点59分,陈先生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是“您正在申请运输车辆融资租赁业务。温馨提示:您即将以连续业务交易的身份向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申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并签署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这让陈先生十分意外,金融分期贷款怎么变成了融资租赁业务呢?

对此,销售人员解释称,该份租赁合同和金融分期贷款合同是同一性质的。但陈先生依旧无法接受,便拒绝了签字,决定不再继续购买汽车,希望能够退回定金,但工作人员只以“贷款已经办理通过”为由,拒绝了陈先生的退款要求。

卖方:

客户了解所办理的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其实,现在有不少车主都会选择融资租赁业务,这种方式和银行的还款是差不多的,都是需要抵押产权证。”林女士介绍,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写明,“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并如约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定义务时,承租人可选择留购方式处理租赁车辆,并在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车辆(含配件)的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承租人即取得租赁车辆(含配件)的所有权。其中,留购价款为1元。”为了打消陈先生的顾虑,她曾建议陈先生可以与租赁公司签订“车辆所有权确认函”,但陈先生仍旧拒绝。

关于陈先生是否知情10日当天所办理的是融资租赁业务,林女士表示,在人脸识别与填写信息前后,合同内都明确表明了该份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未形成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于陈先生尚未在电子合同上落电子签,双方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未形成,未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关于陈先生支付的定金问题,应当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如果瑞驰店要求陈先生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买卖,是对双方买卖合意的根本性变更,不能再要求陈先生按照定金罚则罚没定金;第二,如果可以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而陈先生拒绝进一步办理的,瑞驰店有权罚没定金。但如果银行贷款确实因为陈先生资质问题无法办理,瑞驰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