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在问:朋友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借我们公司帐户作为受托支付的收款帐户,收到资金后,我们再转回给朋友公司或朋友指定的其他公司,这样做我们公司有什么风险?

网上有很多答案,基本上都是说有各种各样的风险,最好不要这样做。

只不过,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朋友(有时时候是重要客户)找到你,你不帮忙,以后怎么在生意场上混呢?

通过这篇文章,我想帮大家总结一下风险点,然后也会给大家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背景知识:贷款受托支付,不仅是银行的要求,也是银监会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贷款用途(防止贷款资金被用来炒房、炒股之类)。企业最常见的大额用途就是支付供应商货款,一般常规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通过之后,银行不会将贷款转给借款人自动使用,而是要求贷款人,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提供的供应商账户,通常还要求贷款企业提供和这个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一般是借款人从供应商那里采购商品或服务。

风险点:对于贷款企业来说,主要是损失资金的风险。帮你过帐的企业,可能面临不可预见的诉讼,你的贷款资金刚到他帐上,他的帐户被法院查封了。别说不可能这么巧吧,天下的事,无巧不成书,在这种重大事情上,万万不可大意。很多企业贷款是还旧借新,还款资金是高额利息周转来的,本来打算用几天就可以还掉,一旦资金被冻结,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过帐企业来说,主要是税务上的风险,我们在背景知识那段提到,受托支付通常需要提供给银行一份《购销合同》,汇款单上的用途通常也写着“货款”。这就意味着一旦税务检查到这些单据,基本上就做实了认定为销售的证据。企业面临承担最高13%的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和最高25%的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还可能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建议:找受托支付单位的优先次序:集团(或家族)成员企业且有日常采购业务 > 集团(或家族)成员企业且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有相关业务 > 关系好的供应商。

《购销合同》优先次序:日常《购销合同》> 专为本次贷款受托支付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条款为“款后货”,后面讲付款路径安排就知道为什么了)。

受托收款单位开户行选择:非贷款银行,如: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受托收款单位开户行选建设银行。

付款路径安排:贷款行工商银行→收款企业建设银行帐户→借款企业招商银行帐户;资金返回的用途:退回预收账款;同时双方补签一份:因某某原因,卖方无法按期交付产品,经双方友好协商无偿退回预付帐款的补充协议。

保障资金安全:一种是化整为零,1000万,为10笔,100万完成进出,再汇第二笔100万;另一种方法,安排一位工作人员,到位方单位实时督促及时完成打款。

我们绝不可以为了帮朋友的忙,做违法违规的事情;我们也绝不可以朋友有难袖手旁观。

借款企业与受托收款企业必须是真实意愿,有意向受托收款企业采购一批商品,于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先款后货,于是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该笔货款;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卖方确实无法如期交货,于是双方协商退回预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