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一)职工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和子(女)可向中心申请家庭组合贷款。

(二)以子(女)为借款人,同时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为共同借款人;以父(母)为借款人,同时选择其一个子(女)为共同借款人。

(三) 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五) 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六)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 中心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注:1.在首套房贷款及2套房贷款认定上,只对主借款人家庭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主借款人为子(女)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只对该子(女)及其配偶房屋信息进行核实。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家庭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