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照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担保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约定:为确保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本合同借款条件的履行,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一、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二、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表》担保人承诺及授权中规定: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保证:

若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人同意以包括本人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家庭财产代为还本付息。在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若上述财产不足以偿付应付债务,本人愿以工资、奖金等其他合法收入及个人财产继续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