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法人或股东等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然后把这笔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使用,那么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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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贷款限制等原因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企业法人或股东等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然后把这笔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使用,那么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一、基本结论


企业法人或股东等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然后把这笔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虽然资金是为企业经营活动使用的,但并不是企业向银行借款,且银行贷款利息是向该借款个人收取,贷款本息由企业支付给个人,再由个人归还银行,实质上是个人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企业。


该部分借款利息支出以该个人身份来区分如何税前扣除: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金额应遵守债资比限制,以及借款利率约定应遵从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同时注意企业支付给个人利息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针对该借款事项代开货物服务名称为“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合规票据,企业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可凭从个人处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合规利息发票在税前扣除,不得直接以银行与个人相关利息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并税前扣除。


二、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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