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









山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当事人:山西安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安仁代理”)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园路77号科技创新孵化基地5号楼426室


主要负责人:冀光业


当事人:柴娟


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职务:安仁代理财务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仁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仁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安仁代理协助某财险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套取费用。涉及保费13.42万元,列支手续费1.47万元,回流资金1.43万元。安仁代理财务经理柴娟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险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安仁代理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安仁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仁代理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柴娟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1月26日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


当事人: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经园路营业部(简称“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370号艺彩蓝湾小区1幢3单元2303号


主要负责人:周晓勇


当事人:周晓勇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协助某财险公司业务员,虚构保险代理业务套取费用。涉及保费66.22万元,列支手续费9.62万元,回流资金7.99万元。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负责人周晓勇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美臣代理经园路营业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晓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1月25日


来源:黄河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