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5月16日起,我市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受理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以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整内容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二是对已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市民刘先生同样是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受益者。他说:“我在农村老家有一套房子,到市里工作后商业贷款买了一套小房子。现在孩子大了,住的房子有点小,想改善住房,准备卖掉后,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可是按照之前认房又认贷的规定,我们这是第三套房,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现在政策调整了,卖掉商贷的房子后我们符合第二套房的要求,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还款也没有压力了!”

政策的调整,给广大购房职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管理部副主任李更新算了一笔账,如果一位职工购房贷款30年45万元,相同情况下用公积金贷款要比商业贷款每月还款额减少近300元,30年还款总利息减少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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