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与要求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市区域外购买住房的。

1.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30%)的发票或收据;

3.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5万;

2.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30年,视借款人偿还能力可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书》(一式2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完整的复印件2份;

3.“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5.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30%)的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提供售房单位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8.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注:①采用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②另处房产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房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③“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四、担保方式

(1)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注:①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②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30%;

③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担保期间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另处房产抵押(借款人名下坐落于我市的另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注:①借款人使用房屋抵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②贷款额度不超过银行准入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的50%。

五、业务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贷款申请书(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房产开发公司账户内。

六、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七、其他注意事项

1.新购商品房、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二年之内)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2.借款人信用记录在近3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4.贷款审核后借款人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5.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

6.认真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

7.《贷款申请书》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8.本细则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9.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115;

10.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ahszg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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