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委联合发布

涉在校生电信网络诈骗及“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武诈骗案

02【诉讼过程】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陈某武涉嫌诈骗罪向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7月15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武提起公诉。2020年9月27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1【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马某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全国各高校内部设立的二手物品交易QQ群,谎称系该校学生并获得入群资格,后分别多次骗取张某某等16名高校在读学生钱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均用于偿还本人赌债和网络平台借款。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作为一名法律学科学生,罔顾法律,金钱利益至上,利用在校学生热衷网络交易,辨识能力低、容易相信人等特点,以校友身份骗取学生信任,并骗得多名学生钱款。作案跨度长达一年,作案次数30余次,涉案16名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在办理中发现,本案16名被害人中仅一人被骗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报案,其余被害人因碍于面子等因素均未向司法机关报案,为查处犯罪带来一定困难。对此,高校在不断增强学生辨识和防骗能力同时,应积极引导教育学生一旦发现自己被骗或他人有诈骗嫌疑,保留证据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周某江、施某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02【诉讼过程】

2021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周某江、施某青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移送起诉。同年6月30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周某江、施某青提起公诉。同年7月1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周某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施某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1【基本案情】

曲某婷于2020年3月来沪找工作,后经男友王某元介绍应聘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人事助理,并按公司要求缴纳了服装费。

李某于2020年3月来沪找工作,后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前述文化传媒公司人事助理,面试入职后按照公司要求缴纳了服装费。

经查,该公司老板苗某刚自2020年3月起招募王某元、曲某婷、李某等人担任人事助理、培训经理等,在招聘网站发布招工信息,以虚构职位、虚高底薪和提成诱骗求职者前来面试,后以服装费、账号费等为由,骗取30多名求职者钱款共计8万余元,得款由苗某刚按事先约定比例分成。曲某婷、李某入职后明知公司没有按招工信息提供职位、薪资,为挽回损失和赚取生活费,继续通过招聘网站联系求职者前来面试。期间,曲某婷共计骗得13500元,李某共计骗得8700元。

03【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线上招聘对毕业生实施招工诈骗类案件多发频发。本案中,曲某婷和李某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工作,又突遇疫情,想通过线上招聘寻找来沪工作机会,却因缺乏社会经验,自身法治意识淡薄被骗,从招工诈骗犯罪团伙的“被害人”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案例五:洪某、陈某浩

诈骗不起诉案

02【诉讼过程】

洪某、陈某浩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月19日由上海市嘉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3日,嘉定公安分局以洪某、陈某浩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洪某、陈某浩均系在校大学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情况,经公开听证审查,对二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8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不起诉宣告。

01【基本案情】

2020年末,某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唐某于假期校外兼职期间认识高某。高某表示办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可获得1500元好处费。唐某因经济拮据,便经高某指使利用自己身份证购买手机卡、开通个人银行卡、设置U盾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后,再按照要求邮寄上述物品至指定地点供他人使用。在此过程中,唐某意识到自己所办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但为贪图小利仍将银行卡寄出并催要好处费。经查,唐某办理银行卡被诈骗犯罪分子用于诈骗后的支付结算金额达35万元人民币。唐某获好处费1500元。

03【典型意义】

在校学生因生活阅历浅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工具人”,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在办理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案件,检察机关准确识别学生涉卡的犯罪原因,正确区分是因利益诱惑而成为犯罪的“工具人”,还是为追逐非法利益而乐在其中的“卡头人”。充分调查涉案学生的学习情况、在校表现帮教条件、综合评判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