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中,银行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不予贷款。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有逾期未结清的;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止付、冻结”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也将不予贷款。公积金贷款近5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5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公积金行为的;2年内有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有公积金不良贷款通过司法程序处置的。

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因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发生逾期并结清的,能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有逾期已结清的助学贷款,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以上两种情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核实后,给予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醒广大缴存职工,请维护好个人征信,以免影响公积金的贷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