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延伸出的法律问题:

1、在民间借贷领域,利率一般怎么确定?在买卖合同领域,违约金怎么确定?

2、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在哪里?

一、在民间借贷领域,利率一般怎么确定?在买卖合同领域,违约金怎么确定?

关于这一点,查阅法律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公告第15号)——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行的为1年期3.85%

据此计算,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从2019年8月20日起请求人民法院的违约金的最高利率(加收50%)应该为3.85%*150%=5.775%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约定,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年利率按照6%计算。

故综上,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在没有约定利率(违约金)时的计算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各位在请求法院判决时应该注意,当然如果直接能把上述依据向法庭说明的就更好了。题外话,在LPR最高时(4.55%),两者基本一致。

二、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在哪里?

关于这一点,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

第二款第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据此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设定上限。但是,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2.3倍,如上应该为3.86%*2.3=8.878%

(2)另查询相关案例,法院援引如下表述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亦对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作出限定:

约定年利率超出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不适用上述规定,然而,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首先,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此举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即,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的目的绝非放任金融机构牟取高利。

其次,法律之所以介入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一方面是出于资金优化配置的考量,防止资金脱离实体经济,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限制高利行为,防范社会危机。通常意义上,借款年利率24%以上即为高利。金融机构与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从事借款等民事活动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低于民间借贷,从风险管控上看,金融机构除了收取高额利息,尚有其他措施保障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就此而言,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据此,除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外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包括可能存在的罚息、复利在内的,综合的利率法院一般以24%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