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多样化用途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适用于公司客户在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仅限用于借款人置换建设该特定资产形成的银行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及其特定资产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和再融资相关规定的,贷款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办理再融资。 二、适用对象 (一)借款人以符合我行规定的公路和公用基础设施作为特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可在全行范围内办理。可办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的特定资产主要包括: 1. 能获取合法收费收入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以下简称公路)。 2. 能获取合法收费收入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基础设施)。 3. 能获取合法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的营利性不动产,包括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 4. 总行认可的其他特定资产。 (二)除我行上海、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宁波、深圳、苏州分行和广东分行营业部外,其他分行办理以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等商用房作为特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还需执行以下要求: 1. 以宾馆酒店作为特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的开办区域及条件,须执行我行住宿餐饮业现行行业信贷政策的相关规定。 2. 以写字楼、商场、综合商业设施等作为特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商用房建筑面积应在8000(含)平方米以上,同时,业务办理行须具备开办商用房开发贷款业务的资格。 3. 以标准厂房作为特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开办区域限于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宁波、深圳、苏州分行和广东分行营业部,且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含)平方米以上。 三、开办条件 (一)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 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3. 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 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5. 经营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具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特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7.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2. 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 3. 已投入正常运营,具有合法、稳定、持续的经营现金收入。 4. 能办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及(或)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容易处置。
5.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