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年前,王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另一公司销售经理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了一老年公寓40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后王某以公寓出现火灾的理由将张先生和其他租户清退,受骗的张先生十分气愤。


张先生多次找到王某,王某承诺7个月内返还租金,并打了欠条。可王某退还张先生三万元后,不仅再没有还款,连人也找不到了,张先生觉得自己又被骗了,便去公安局报案,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张先生将王某诉至法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做出调解书后,王某依然不履行判决。本以为打赢了官司,就可以拿回钱,可万万没有想到,执行程序不是这么简单的。


历时整整一年,张先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王某不但没有履行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而且进行转移、隐匿财产。因张先生无法找到王某,也无法提供其名下财产线索,案件一直搁置,难以执行。


找不到人已经成为执行难的公认话题,可是张先生的钱,真的无法追回吗?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与张先生签订合同的虽然是个人王某,但合同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王某作为负责人,并不是合同主体,张先生在诉讼中,对诉讼主体的理解存在偏差,才造成了困扰。


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张先生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1.重新更换案由,起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追加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另一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


文丨董悦 法律拓展部


链接文章:

2018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的10个重要期限,务必要注意!


2018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出现以下2种行为,将被认定虚假诉讼罪


2018法律规定:以下6种民事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建议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