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