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借款人条件:

1、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4、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5、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特点: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贷款利率: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

贷款额度:一般按评估价值的60%(含)以内由农村信用社自主确定贷款额度。

林权抵押的范围: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辖区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