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安某与李某原系同一小区居民,2018年5月和11月,李某因需资金周转两次向安某提出借款,安某分别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6万元、长沙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李某。借款后,李某按月息3分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9000元,后再未还款付息。另查明,李某对安某出借资金为银行贷款的情况知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安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安某与李某均存在过错,对于安某的损失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