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了解到,新疆各金融机构将全面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实施。按照《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从“无期”改为“5年”,个人收入、存款、不动产等信息将不再采集。据统计,从2006年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投入使用起,收录到新疆辖内有信贷记录的人数为734.19万人。个人信用报告不再含敏感信息《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也就是说,市民还款逾期后,只要将欠款全部还清,5年后这条逾期记录就会从个人信用报告中删除,以后市民再申请贷款或者信用卡将不受影响。此外,《条例》明确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去年全疆近3万人次查信用报告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梅媛去年贷款买房时查询自己的银行信贷记录时,发现有一笔信用卡账单为逾期未还:“当时我吓坏了,赶紧补上了这笔小款。幸好银行并未追究。”2012年全年,像李梅媛这样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的人,在新疆累计达2.7万人次,较上年增加了34%。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推进和征信宣传的普及,普通消费者的还款信用逐年提高。“全疆范围内,因为多次逾期不还贷款可能影响到未来的银行授信,恶意透支并逾期的情况不断减少。”这名负责人说。该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出台,提升了各方信用意识,规范了银行和消费者的信用行为,为信用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准绳。( 乌鲁木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