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实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2020年度)》(下称《通知》),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度过暂时困难。
《通知》支持上海市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实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对担保机构为应急贷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对担保机构开展上述业务,降低担保费率且成效明显,给予适度保费补贴。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主要投放用于缓解小微企业“收入荒”、“现金荒”、“用工荒”、“原料荒”、“物流荒”所需流动资金,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通知》重点支持在疫情期间受到较大冲击的小微企业,包括两类群体:一类是旅游、住宿、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第二类是属于国家和上海市鼓励发展的制造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
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动实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2020年度)”专项服务方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进一步优化中央财政下拨资金的使用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推出“上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担保贷款”,实施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和降费奖励,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度过暂时困难,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现将专项服务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结合国家政策和小微企业的现实需求,统筹安排、科学合理使用,依托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面向受疫情冲击明显行业的小微企业,支持本市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实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对担保机构为应急贷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对担保机构开展上述业务,降低担保费率且成效明显,给予适度保费补贴。
二、推出“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
鼓励本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实施“上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主要投放用于缓解小微企业“收入荒”、“现金荒”、“用工荒”、“原料荒”、“物流荒”所需流动资金,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担保机构为上述信贷业务提供融资担保,并结合小微企业以往发展和融资情况,科学研判受疫情影响程度,确定担保与否,以及担保规模。担保机构须将业务信息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时规范报送。
三、服务企业对象
重点支持在疫情期间受到较大冲击的本市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两类群体:
Ⅰ类:旅游、住宿、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的小微企业;
Ⅱ类:属于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制造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
企业登录https://ssme108.wjx.cn/jq/56182190.aspx,在线填写应急贷需求申请。相关需求将向全市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集中推介。
四、风险分担和代偿奖补方式
对于参与“应急贷”的担保机构,自2020年1月25日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的1000万元(含)以下及代偿比例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
1、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在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后,按照其实际代偿损失部分(扣除已追回的代偿款、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责任部分以及其他政府给予的风险补偿金等)给予一定的代偿补偿。其中:Ⅰ类企业,代偿补偿比例不超过70%;Ⅱ类企业,代偿补偿比例不超过50%。对于财政补偿后担保机构追回的款项,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按照代偿补偿比例予以返还。
2、对于担保费率低于市场平均担保费率且成效明显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担保额1%的比例,经核定后给予保费补贴。
五、日常管理和奖补资金申报
1、参与本专项服务方案的担保机构,应每月底前报送“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应急贷”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担保业务规模、业务明细、保费收取、逾期代偿等。担保机构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2、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将于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组织开展担保代偿补偿和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按规定给予支持。
3、担保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