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黑0505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20.12.18

【基本案情】1999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四方台区XX村村书记期间,经常请客吃饭,随礼等,造成家庭经济拮据,王某某便以高利息向他人借款,至2018年王某某尚拖欠他人巨额债务无法归还。王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2016至2018年间教唆指使他人采用欺骗手段在太保农村信用社以后次贷款归还前次贷款的方式多次进行贷款诈骗,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生活支出。

王某某在取得上述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日常花销。2018年4月,在村民多次催要贷款的情况下,王某某更换手机号码,逃至外地打工。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贷款诈骗的方法骗取太保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35万元,截止至2020年8月18日,共欠太保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35万元,利息87022.14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教唆、指使村民骗取贷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继续向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保信用社退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