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二者有诸多区别:  首先,会计处理不同。由于分期付款的标的物归买方所有(未付清全款并约定所有权保留的除外),故标的物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会计处理恰好与之相反。  其次,税收上的差别。在分期付款中,买方可以将摊提的折旧费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同时将所支出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成本中扣除。而且在某些国家,购买特定的固定资产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待遇。但是,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财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定融资费用,未确定融资费用将在租赁期间内各个期间摊入财务费用,从而产生节税作用。

  第三,信贷程度不同。分期付款中,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一部分,因此其并非全额信贷;而融资租赁系全额信贷。它对包括融资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等附加费用均提供资金融通。当然,融资租赁通常亦应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此笔费用通常较分期付款交易时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