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是指在银行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中,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即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名义借款人对借款不知情,是实际用款人冒用其名义借款;有的是名义借款人明知而为之,借款给实际使用人。  综合来看,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中,名义借款人主要有4 种类型:  1.冒名贷款  指银行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以往申请未通过审批的客户基础信息资料,通过变造客户身份信息、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申请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2.借名贷款  指实际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配合向银行申请贷款,套取银行贷款。  3. 搭名贷款  指银行内部员工因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于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客户申请贷款时,串通客户以客户名义贷款,自己使用部分贷款资金的行为。  4.顶名贷款  指银行内部员工以自己名义为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办理正常手续的贷款,将贷款归其亲朋好友使用。  二、名义借款人问题的特征  1. 名义借款人对借款不知情。  如2010年,某银行个贷客户经理与开发商串通,利用以往外地客户申请未通过审批的留存个人住房贷款资料,经过伪造或变造后,假冒客户名义再次申请并获得贷款购房。为防止客户日后可能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该笔贷款信息以及不引起贷后检查注意,客户经理有意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将客户身份证信息录错1位号码。贷款发放后由客户经理按时正常还款。  2. 名义借款人对借款知情而为之。  一是借名贷款。如2013年初,某开发商由于拖欠工程款、项目尾盘滞销、资金链紧张等原因,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以多个借款人名义申请成功取得多笔贷款,获得较大贷款额度。二是搭名贷款。如2011年,某银行客户经理李某在个贷客户知情及配合的情况下,由客户提出申请住房装修抵押贷款48万元,其中9万元归客户经理使用并由其负责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三是顶名贷款。如2012年,某银行员工卓某以自己名义下房产抵押,申请获得1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30万元,用途为购买住房。实际上该笔贷款并未用于购买住房,而是转入其弟弟开办的家具厂,用于家具厂生产经营,并由其弟弟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3.名义借款均具有类似情况。  一是借款人申请资料信息不真实。包括借款人身份证号码编排不符合规则;借款人所在地区、工作单位、所任职务、学历与其收入水平不匹配或不真实;外地人购房提交1年纳税证明工资明显低于收入证明;借款人联系电话不真实等。二是首付款、还款资金不真实或均来自非借款本人。通常由实际借款人控制借款人账户,以低于首付款金额的少部分资金来回循环空转达到首付款金额的目的。同时,贷款自发放后均由实际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三是贷款种类规定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通常以名义借款人获取的贷款资金,被实际借款人用于投机炒房、购买基金和实物黄金、生产经营周转等。  三、名义借款人问题的起因  1.银行员工内部管理存在缺陷。  一是银行部分个贷关键岗位员工遵章守纪意识不足,未能严格遵守职业行为规范;二是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行为。  2.为隐瞒不良贷款记录,借他人名义申请贷款 。  自然人由于过去在征信系统曾有过不良信用记录,未能获得申请新贷款准入资格,便采用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的方法,达到从银行重新借款的目的。致使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人重新从银行取得借款,形成了新一轮的贷款风险。  3.为规避三套房政策,借他人名义申请贷款。  自然人出于投机炒房或者投资目的,但限于国家三套房限购限贷政策的约束,便采取借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达到从银行获取贷款资金的目的。  4.为达到融资目的,亲属之间房产形式过户申请贷款。  自然人由于生产经营资金紧缺,为筹措临时流动资金,在没有真实意愿出卖房产的情况下,采取在亲属之间进行房产形式过户的方法,达到从银行获取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目的。  四、名义借款人问题的危害  名义借款人问题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会出现逃贷甚至追缴不到按揭欠款的情况。其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法律主体错位,容易出现实际借款人逃脱法律责任的情况,名义借款人成为“替罪羊”,追缴按揭贷款困难。  2.削弱了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信用体系的效用,助长了不良信用记录者的违规意识。  3.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会产生法律纠纷,使原本简单的借贷关系变得错综复杂,会形成“案中案”,清偿责任很难得到执行。(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