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近日,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金融办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有贷款需求的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微型企业,是指享受扶持政策,且符合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的新创办企业。  《实施办法》规定: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创业扶持的微型企业须具备5个条件(见图表)。符合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到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放心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微型企业如果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投资凭证票据弄虚作假;或出租、出借扶持资格,或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将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上述优惠政策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我省每年将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