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微型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1.2013年1月1日以来成立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雇员在20人以下的新办微型企业,在长春市各商业金融机构办理的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可以申请财政贴息。2.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新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应在长春市。3.申请企业在商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小额贷款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4.申请企业申请的贷款贴息为该企业在商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小额贷款利息。长春微型企业贷款贴息资料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办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小额贷款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考核认定合格后,由经办部门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户中。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申请,上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资金拨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