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或第三人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担保法》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或贷款银行许可的质押物作为担保,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权力凭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