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袋为安,银行(行情 专区)理财产品也重在实际收益,但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仍会将预期收益率视为重要因素。那么,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受到哪些因素影响?  无风险利率:对收益率起“基础决定”作用  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指出,通常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或国债收益率表示无风险利率,而一年期固定收益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始终高于定存利率。从理论上说,银行的每一次加息都将带动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曲线中枢出现上移。  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银行定存利率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起到了基础决定作用。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央行连续5次加息,一年期定存利率由2.25%上调至3.50%,一年期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相应地由2.70%上涨至5.25%。2012年6月至7月,央行连续2次降息,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中枢由5%下拉至4%以下。  但是,2013年6月至9月,一年期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由3.57%上涨至4.77%。随后的2013年10月至12月,一年期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再度由4.68%上涨至5.06%,而同期一年期银行定存的利率一直维持在3%。  此外,在理财产品收益率中枢相对稳定的时期,如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胡立刚指出,以银行存款利率为代表的基础利率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有基础性的影响,但理财产品收益率还存在其他的影响因素。  期限:收益率存在“期限溢价”  2013年发行的理财产品期限仍然集中在35天、63天、90-91天、180-182天、365天。当发行期限从35天延长到365天时,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从4.52%上升至4.80%,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中间有所反复。  胡立刚表示,统计结果对“发行期限越长的理财产品获得的预期收益率越高”这一直观结论并没有构成强力的支持,原因可能是:同期限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导致市场供给大量增加,理财产品收益率受市场供求变动影响发生波动;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普遍采用“资金池”形式运作,存在典型的“借短投长”、“期限转化”特点,弱化了理财产品本身的发行期限特点,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发行期限对收益率的影响;此外,银行理财产品在月末、季末往往成为银行“冲存款”的有力工具,银行常通过发行高收益的短期理财产品“变相揽储”,这也会影响发行期限对收益率影响的结论;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跟理财产品的产品结构有关,浮动收益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占比、基础资产投向占比、币种占比等均会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  若将63天、91天、182天、365天期限的产品平均收益率与35天期限的产品平均收益率进行比较,则随着发行期限的增加,期限溢价有所上升,但过程中有反复。若将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上限与同日期的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进行比较,则平均溢价率随期限的增加而上升。当发行期限从35天到365天时,理财产品的平均溢价率从1.09%增加至1.50%。“如果假定理财产品和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信用利差是稳定的,那就可以认为期限溢价随期限的增加而上升。”胡立刚指出。  “考虑到流动性,建议关注中短期限产品。同时,短期产品的销售期相对投资期偏长,考虑占款期限后的实际收益率大打折扣,因此,推荐中等期限产品。”中信证券(行情 股吧 买卖点)研究部金融产品组的黄晓萍日前在一份报告中表示。  信用:收益率与信用整体正相关  胡立刚称,银行在银行理财产品中的角色本应是“受托管理人”,不承担兑付风险,真正决定银行理财产品信用风险的应是理财资金投向的项目主体。然而,长期以来,银行出于信誉等方面的考虑,对理财产品实行“刚性兑付”,使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信用转换”。  “一般来说,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其他银行在资产规模上呈递减状态,相应的信用风险也呈递减状态。”胡立刚表示,“在统计这四类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一年以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中枢略低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城商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较为稳定,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波动性较大。”  黄晓萍指出:“大型银行特别是国有控股银行产品收益率普遍偏低,而中小银行受到的利率市场化压力相对较大,特别是小型银行参差不齐,理财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建议关注理财能力较强且风格稳健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重点关注产品平均收益率长期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理财能力较强的银行产品,如招行等银行。”

  胡立刚指出,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整体上存在“信用溢价”,但不同类别银行间的“信用利差”并不大。对于单个或几个理财产品,信用溢价的效果可能更不显著。究其原因,首先,银行的“刚性兑付”将项目主体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身上;其次,我国银行业目前没有破产先例,国家和银行都没有对银行破产做好充分准备,因此本质上又将银行的风险默默“转移”至国家。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信用风险体系,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溢价”无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