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同样的投资品种,不同操作手法下测算出来。  “投资者自担理财产品风险”,银行(行情 专区)的要求无可厚非。但是,“该产品拟投资20%-100%的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0%-80%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面对着类似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普通投资者有可能真的理解投资的方向与风险吗?  “依赖银行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的信息,投资者很难测算出真实的收益与风险,还是只能依赖银行提供的预期收益率”,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提醒《证券日报》记者,“事实上,理财产品投资的主动权确实不在投资者手里”。  一家城商行个金业务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是投资顾问来操盘投资,我们会经常提醒他们悠着点,及时落袋为安”;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个金业务负责人也对记者表示,“理财产品的最终收益率实际上事先是很难确定的,实际收益与产品规模、市场环境的影响都很大,而投资团队项目选择的空间也确实特别大”。  预期收益率最高值“天外有天”  虽然理财产品还没有开始募集,但是商业银行往往已经可以测算出一个十分精确的年化预期最高收益率,这种精确表现在可以设定至小数点后一位。  而且,银行还经常会很诚恳地表示,“在投资管理人尽职管理和有效运作下,此类理财产品全部如期为客户实现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历史数据代表过去,仅供客户决策参考,最终收益以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时实际实现收益为准。产品历史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更不构成本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虽然预期收益率并不是银行兑付的保证,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非结构性理财产品确实全部按照所谓的预期最高收益率兑付。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预期最高收益率应该是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极限值,理论上这并不应该是一个大概率事件,更难以达到目前的100%达标”,上述资深法律界人士表示,“实际上,所谓的最高仅仅是封住了投资者的收益上限,与投资的实际收益能力无关”。  而记者也注意到,绝大多数银行都明确表示,“超出预期收益部分的实际投资收益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留存”。而且,这部分留存收入有时候也相当惊人。

  以重庆银行近期披露的“长江·鑫利第2期”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4月3日到期,兑付客户收益139.7万元,管理费41万元,管理费与兑付收益的比例几乎达到了1:3,该产品投资总收益折合年化后接近8%,远远超过6%的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