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与网友结识多年,2012年10月,他向我借两万元钱,我按照他指示的账户但不是他本人的账户打过去了两万元钱,事后我也没好意思让他出具借条。但我的手机短信关于他向我借款及要我向指定打款的账户记录我都保存着。后来,他一直也没钱还我,我打电话也作了录音,他也承认借款的事情,就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请问律师我能否起诉讨要我的两万元借款?  饶律师:可以。手机短信目前学界将其定论为电子信息,符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相关数据电文规定的范畴。《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手机短信目前虽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找不到法定的证据种类形式,但如果其来源、内容均属合法,通常也为众多法院判案时采信。但是,建议你能进一步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的措施,例如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公证,以掌握诉讼时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张女士:我与前夫两年前就已协议离婚,但目前我仍居住在前夫的房子里,帮忙照顾上初中的儿子。离婚后得知前夫婚内借了许多债无法清偿,债主们经常找上门来讨债,我父母想为我和孩子另外买房居住,但是听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共同还债的义务。我想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  饶律师: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你前夫婚内所借债务系其个人债务,通常均认定属于你们婚内的共同债务。故此,你也有义务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父母愿意为你和孩子买房,该行为属于赠与性质,你接受赠与后房产即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债权人是有权利将你受赠的房产用来清偿他们的债权。因此,建议你父母可以为你孩子购置房产,用于你们母子的正常生活。  彭先生:我起诉一欠款人得到法院判决,让其于去年三月全部清偿我的二十余万的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债务利息。欠款人一直也没有自觉履行,我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现将我的欠款本金执行完结,我要求欠款人给付我利息,可执行法官说欠款人没有能力履行了,请问律师我能否继续要求欠款人支付我的欠款利息?  饶律师:《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规定,你有权利继续要求法院执行欠款人的债务利息。至于欠款人若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会依法中止执行,待欠款人有了履行能力之时,你再请求法院裁定恢复执行。(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