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银行贷款,银行要求股东或非股东(以下称个人)提供担保,为公司贷款承担责任。现实中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公司贷款,考察的是公司的偿还能力,如经营状况。为了降低风险,可以用公司财产为贷款提供担保,如用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

但是,银行有时对公司还款能力信心不足,会提出让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此时,贷款的是公司,但承担风险的是个人,事实上形成以公司名义的个人贷款。因为,公司贷款但条件欠缺,根据审核规则,就该否定这笔贷款。但是,银行为了做业务,公司为了贷到款,一拍即合,用个人担保来抵充贷款风险,掩盖公司贷款条件不足的缺陷。因为个人担保的加入,将一笔本不该发放的贷款给办成了。

抽掉形式上的东西,没有个人担保,银行就不会贷款给公司。实质是个人担保,个人贷款,但得到贷款的是公司,承担风险的是个人。此类贷款就是这么不合常理。

一些公司提供了足额担保,但是有些银行还是要求个人提供担保,为贷款上双保险。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

公司贷款按照贷款条件审核公司,不因个人担保而忽视公司资格不足的现实

这是银行在降低自己的风险而增加企业的风险,增加个人风险,有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理基础。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营企业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公司负债再多,股东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而现在许多银行,扩大贷款担保范围,要求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这是欠妥的。这是增加借款方责任,转嫁贷款风险的不当行为。

企业贷款,用企业财产予以担保,符合条件就贷,不符合就不贷。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则贷款存在重大风险。此时,因为个人提供了担保,就发放贷款,这是把银行的风险转嫁给个人,而银行放贷获利,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能力承担,就给予贷款。即使贷款还不上,最终企业破产,股东只负有限责任。现在让股东,甚至非股东人员提供个人担保,实质是让企业和个人负无限责任。请问,如此操作,设立有限公司还有意义吗?

公司贷款不该牵涉个人

公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立法本意就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防止创业者因为经营风险而遭遇灭顶之灾,鼓励人们大胆创业,给予创业失败者东山再起的机会。可现在倒好,银行不仅让股东负无限责任,还让非股东人员负无限责任。银行转嫁风险,自己获利而不担责,这有违市场经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需要对此进行干预。

目前,国家正在鼓励创业,也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制止银行要求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转嫁风险的做法,是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的有效举措。

公司负有限责任,个人担保的加入其实是让公司负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