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信行为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专家解读

信用管理多头合力差需从制度上整合完善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韩孟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奖惩分明”、“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在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生过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经济行为,例如在食品药品行业,每年都会出现若干起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还有生产过程中一些“豆腐渣”工程和矿难死伤等,这些由于失信行为造成的各类灾患回顾起来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

韩孟说,为转变市场经济质量格局,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就需要一种完善的机制来惩戒和约束这种失信行为,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联合惩戒机制。过去曾经的管理体制机制,“多头管理”中部门联动和社会协同弱化,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其功能及效果距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要求相差尚远。此次《意见》的出台,在汲取经验教训基础上,对信用主体现行制度设计以及监督管理层面加以完善提升,也调整了惩戒的力度。

如生态环境问题涉及的面就比较宽。在市场主体方面,涉及各行各业。在政府管理系列中,涵盖发改委、建设部、林业部、水利部、环保部等诸多部门,且从具体职责上又有细致的分工。过去,市场行为信用体系欠健全以及具体工程的管理和监督难以形成合力,而根据《意见》,其对多部门联合执法既要求系统性,又有协同性的改进和完善。约束和惩戒机制,是对薄弱环节机制给予修补和完善,进而对系统性进行提升,同时重点使危害人民群众的行为受到约束。

信用建设大事记(部分)

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法、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在上海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

2016年1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今年我国将扩展10个失信联合惩戒领域,实现守信联合激励的新突破。会议明确,2016年要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示,抓好实现7天增量更新、6月底前公示存量、一年内实现系统整合等三个时间段的工作。

2016年4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发布虚假广告、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直销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等十种相关情形下,将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