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其实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词汇,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那么,企业破产了,钱就不用还了吗?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偿清。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这样看来,债务人偿还欠款是必须的。

在现在这个社会上,账务得不到偿还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无力偿还,另一个是有能力但拒不偿还。
无力偿还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还要就是永久无力偿还。

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可以分期偿还债务。
永无偿还能力:用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务来偿清的,这个需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执行,债务人有多少个人可供执行,就执行多少,这个是真正意义上的一无所有,最后房子车子还有存款都会被强制执行。

所以说,即使企业负债累累,破产也不是一个规避债务的好办法,而是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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