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骗贷案,骗贷金额近千万元,波及多家银行。


截自判决书


早在2010年,杨某在平昌县修建一栋楼房,负一层为农贸市场,一楼为商铺。同年,杨某同他人共同注册成立平昌县伟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为法定代表人。


自此,杨某开始为这栋“逸鑫楼”东奔西走。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犯骗取贷款罪,涉及使用虚假的他项权证,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等违法行为,共骗取天府银行、长城华西银行、平昌农科村镇银行贷款990万元,致银行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杨某多次违背约定的贷款用途,将骗取的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5年,杨某向他人借款并偿还德阳银行的300万元公司贷款后,又以公司名义申请续贷300万元,并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大棚材料,但是杨某转而将其用于偿还借款。


2016年4月,杨某以购买大棚翻新材料为由,向德阳银行巴中分行抵押一处房产,共贷款300万元。杨某将贷款用于偿还在朱某2、李某1等人处的借款等,至今未归还。


此外,杨某还使用虚假的房屋他项权证进行抵押贷款。2015年12月,杨某以装修超市等为由,以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南充市商业银行巴中分行(现天府银行巴中分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280万元,杨某伙同平昌县房管局“赵股长”等人伪造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至南充商业银行巴中分行,反而将真正的权证保留在手。2015年12月8日,南充商业银行巴中分行向杨某发放200万元抵押贷款。杨某再次将贷款用于偿还他人借款。


经过一番“偷天换日”后,2016年1月8日,杨某以未成功申请贷款、未领取他项权证为由,向平昌县房管局申请注销了真正的他项权证,并再一次以该处房产作抵押用于向他人借款。2016年12月8日贷款到期,杨某未按期结清本息,截止2018年1月,杨某仍拖欠银行本金月196万元及利息。之后还多次伪造房屋他项权证,重复抵押骗取贷款。


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杨帆以装修超市为由,将逸鑫楼某处作为抵押,向平昌农科村镇银行申请贷款240万元,并递交伪造的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发放后,杨帆将其用于偿还原修建逸鑫楼时所欠的砂石款、继续投资用款以及偿还个人债务等。


另经查明,被告人杨某经判决应当偿还个人借款共计500余万元。


经两年调查审理,2019年4月24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悉,杨某在案发后已于2019年2月偿还四川天府银行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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