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4日讯平常两家公司有业务合作,公司间的往来资金部分是通过双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进行。但是,法定代表人之间又存在个人借贷关系。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生意伙伴间借钱引争议


郑某是某钢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陈某是一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长期合作,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其中,有一部分交易是直接通过郑某与陈某的个人账户结算。2014年6月,郑某通过银行账户先后向陈某转账支付193万元。


郑某表示,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陈某以资金紧缺为由多次向其借款,他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多次向陈某支付借款,共计210万元,其中17万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截至2015年1月,陈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尚欠借款200万元,有陈某出具的借条为凭。


其后,郑某多次向陈某催讨,陈某至今未归还。因此,郑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关利息。陈某则辩称,讼争款项实际是两家公司交易往来所产生的货款,并非是其向郑某所借钱款。


被告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提交的借条、转账明细等,可以证明郑某向陈某出借讼争借款。而陈某主张讼争款项是货款而非借款,但陈某未能提供买卖合同、交货单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仅以郑某和陈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尚不足以证明陈某的主张,因此陈某的主张于法无据。


同时,郑某提供证据足以认定郑某已向陈某转账支付借款193万元,但关于余款部分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中17万元与10万元两笔款项的往来情况。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郑某借款193万元及相应利息。


提醒:做生意应避免身份混同


当前市场交易实践中,部分企业过分注重以个人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忽视企业法人的独立性。一旦认为某个企业的老板信得过,则一切交易手续从简甚至直接与个人进行交易,这种情况极易造成交易管理的混乱。在市场交易中,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明确交易的主体,避免身份混同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 黄秋云 通讯员 李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