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郭先生向银行贷款时,根据银行要求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7日止,身故保险金额260000元,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

2018年10月26日郭先生发生意外死亡,郭先生的亲属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均被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

1.郭先生属于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情形,属于约定免赔事项。

2.郭先生投保的《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第二顺序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即使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在第一顺序受益人未放弃受益的情况下,也不应当向郭先生亲属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

郭先生亲属未提供第一受益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银行)有关该保险金权利主张的放弃、申请或转让等相关证据。在第一受益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转让保险金索赔申请权等情形下,由第二受益人直接申请保险理赔款的主张明显不当,属越权主张。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郭先生亲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