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中小微企业渡难关 法院在行动!


疫情严峻,中小微企业经营遭受冲击。


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指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战疫”期间,多地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保障意见,从便捷高效化解纠纷、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优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帮助中小微企业渡难关。


“义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核,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相关文书将送达给你公司。”


1月31日下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移动微法院上告知义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已通过审核,此后,该公司将获得更多融资,用于扩大生产,制造更多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等医疗器械供于疫情防控。


据悉,该公司主要生产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仪等医疗器械,在此次疫情中被确定为浙江省36家重点医疗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之一,是金华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


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重要时期,该公司主营的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等成为疫情防控的紧缺物资。


该公司在2017年因与徐某合同纠纷一案被诉至义乌法院。2018年7月,金华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徐某与该公司的合作协议,该公司返还给徐某120余万元。后徐某向义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未全部履行,2018年11月,该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自疫情爆发以来,该公司加紧生产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等医疗器械,日均产能近600支,提供给浙江省和义乌市疫情防控指挥中心,但因前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影响该公司融资、扩大生产,体温计原料库存短缺,无法满足当前产能需求。


该公司急需信用修复,解除失信、限高措施,以便于后续开展生产经营工作。于是其向义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医疗器械”这四个字格外显眼。收到该公司信用修复申请后,义乌法院执行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执行局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局务会讨论研判,并督促该公司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及时汇报生产情况、拍摄生产现场工作图。


疫情不等人,特殊时期,特事特办!


鉴于该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财产和履行能力,义乌法院经审核研判,在收到该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当天,决定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不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为企业贷款扫清障碍。


据悉,当天,义乌农商银行向该公司发放100万元信用贷款,中国银行将该公司不良贷款转为正常,共同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为积极应对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冲击,浙江各地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本市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湖州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避免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如下意见。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加强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危困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并建立两级法院联合救助机制。


、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充分运用“绿贷通”司法保障网络平台,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主动摸排掌握辖区企业因肺炎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要及时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4日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民商事审判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不少中小微企业已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压力倍增,任务艰巨。全市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办案,讲究策略方法,努力确保民商事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微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妥善处理。


四、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全市法院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持不记有出借人名称借条起诉或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从支持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底线,对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视具体案情折抵本金。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 “延期费”“家访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结合当前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防控疫情的各项金融措施。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金融支持。全市法院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要依法予以支持。对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在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积极引导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要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促使银企和解,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七、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申请。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暂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中小微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八、处理好依法办案和稳企护企助企之间的关系。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涉诉龙头骨干企业、有发展前景的实体企业,要做好保全风险评估工作,慎用强制保全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协调各方利益,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


九、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全市法院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支持涉案企业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灾害影响,帮助涉案企业提高依法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能力,引导涉案中小微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并及时收集、归纳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


本意见相关规定若与上级法院规定相悖,以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4日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嘉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稳企业、增动能、补短板、保平安的司法职能,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服务、减轻企业诉累


1.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全市两级法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2.健全便利企业参与诉讼的司法服务体系。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微嘉园”、移动微法院、ODR、智能送达等平台,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前移下沉司法服务,加大调解指导力度,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3.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4.加大对涉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建立两级法院联合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二、坚持公正高效审判,提振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


5.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平安稳定。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跨部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快速办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审慎办理涉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6.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7.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对企业因受疫情重大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合同,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疫情期间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若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8.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区厂房、场地的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


9.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促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努力促成银企和解、银企合作。


10.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暂时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11.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外商事纠纷。建立与政府和贸促会的沟通对接机制,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引导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及时受理涉及司法认定和确认外贸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案件。


12.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争议。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权益、完善诚信体系


13. 正确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期限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应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14. 切实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于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债权人要求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不予支持。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


15.突出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并采用领导包案、专案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16.明确特殊时期的制裁标准。对于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四、积极延伸司法职能,融入市域治理、服务防疫大局


17.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提升信心。


18.结合疫情防控积极开展司法调查研究。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5日


来源:综合自浙江天平、嘉兴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