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最高法院回复了广东最高法《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最高法院批复到: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而在2020年8月20日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的规定明确指出,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规定》废除了自然债务保护区制度,将“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模式,超过4倍LPR的部分无效。


而按照最高法院给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来看,这意味着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利率上限将不再受制于4倍LPR。


当前一年期LPR利率是3.85%,4倍LPR就是15.4%,相当于包括小贷公司、典当行等7类金融公司,如果利率超过15.4%,他们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看完这个新的批复之后,很多网友都挺纳闷的,不论是民间借贷还是正规的持牌金融机构,他们都是市场的参与主体而已,只不过一个是正规军,一个是游击队,按理来说,在利率定价或者法律规定方面应该一视同仁,那为什么现在最高法院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必须遵守4倍LPR,而持牌金融机构却不受限制呢?


另外,如果这些持牌金融机构不受到4倍LPR的影响,如果他们的利率超过了4倍LPR,甚至更高的水平,他们利率的上限是什么呢?借款用户的利益又如何保障?


实际上最高法院允许持牌金融机构不受限于4倍LPR,这既是对市场的一种尊重,又是对市场的一种规范。


首先、之所以要对民间借贷实行4倍LPR管理,这是从民事纠纷的角度去实施。


很多人可能觉得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受到4倍LPR的限制,而金融机构却不受到这个限制,这个不合理,至于合不合理,关键要看大家从什么角度去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本身就不是金融业的范畴,这只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案件,这些民间借贷机构并不具备放款的资质,他们放款有的可能只是私人之间的借贷来往,有的甚至属于违法放贷。


而最高法院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限制在4倍LPR,其实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同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说白了,我国法律本身就不允许私人放贷,所以在判定这种民间借贷案件的时候,就不能参考金融机构的量刑标准来执行,大多时候都是参考《民典法》来执行,民间借贷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而不是金融案件。


其次、允许持牌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这是尊重市场定价行为。


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持牌经营,只不过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发展比较迅猛,所以出现了很多不正规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更多的只是一个普通的企业,他们并没有从事金融业的资质。


但是很多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就干起了金融机构的一些职能,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实际上是属于违法或者违规。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最近几年我国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这些非持牌金融机构的整顿力度,所以我们看到过去两年时间,很多网贷机构以及P2P等都受到了很大的整顿。


而对于正规的持牌金融机构来说,我国一直在推进金融机构市场化定价,不论是存款利率还是借款利率,都是实行市场化定价。


也就是说这些正规持牌金融机构要公平竞争,自己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价,这种性质跟民间借贷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这些持牌金融机构是获得监管部门许可从事金融放贷业务,他们在从事信贷业务的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价,所以不受LPR的影响是很合理的。


这就像股票市场一样,为什么我国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股票的价格最高只能限制在多少?至于这个股票能够涨到多少,关键要看市场的反应,如果市场觉得这个股票有价值,那么价格自然会推上去,相反如果大家觉得这个股票没价值,那它的价格会处于很低的一个水平。


但对于个人或者企业来说,你不能自己设定一个交易场所,然后让一帮人来交易,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所以不管你的定价是高是低法律,都会取缔掉。


其实持牌金融机构的交易跟这种股票场内交易差不多,只要在监管框架内运行,你就可以自行定价,这也是促进我国金融业进步的重要体现。


总之,民间借贷跟持牌金融机构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两类机构受到4倍LPR的限制不同,其实这是对法律和市场的一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