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升级。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针对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划定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通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具体来看,《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同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次细化的“三项定量指标”也被业内称为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不过,在业内专家看来,“三条红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所不同。“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实行限制,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这一比例要求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要求一致。”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集中度指标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在他看来,限额指标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这一点影响不大。

地方银行不得跨区展业

除了“三条红线”,在此次《通知》中还有一条引发热议的规定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事实上,此条要求与近年来监管严格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本地、回归本源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2017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的相关表现形式进行整治。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持续将“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进行整治。同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市场定位,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避免盲目扩张。

2019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专注服务本地、服务县域、服务社区,专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今年1月,银保监会、央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中小银行要聚焦本地发展。其中提到“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结合建设多层次银行机构体系的思路,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也是督促推动发展互联网贷款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娄飞鹏表示。

不过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联网贷款,也存在现实操作问题。董希淼认为:“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经营,是按照用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合理设置过渡期

踩了“红线”的“老”业务怎么办?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面对银行客户的担忧,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