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6月22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审议稿中增加了促进小微企业融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结构处在转型调整时期,小微企业融资难仍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为此,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施行,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重视,营造了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副教授冯辉表示,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法律颁布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还有很多空间可以提高。


冯辉介绍,“不良贷款容忍度”是金融监管术语,我国对贷款实行等级管理,包括正常、可疑、呆滞帐等,这反映了监管机构认为,如果贷款出现问题会对放贷银行和整个金融系统产生系统风险,因此对贷款进行等级比例的管理,银监会、银行业协会以及银行内部都会对不良贷款设定一个指标,其比例与等级分布是银行风险监测的一个重要指标。


他表示,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属于政策性宽松,是一种鼓励政策,在世界上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实行的定向宽松的方法,但要在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进行。


这种方式一方面会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情况;另一方面,在操作方面,要避免规定流于形式,还要注意在执行中防止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法律通过后该如何执行这一规定?冯辉认为,这属于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监管机构会考虑各种因素出台相关指引,具体有待细则和地方性细则出台进行说明,不过在次之前,要进行充分调研,避免一刀切。不良贷款容忍度多高不是监管机构一句话决定的,最终还需要银行的配合。


冯辉建议,这些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性指标,在推行时反应会存在滞后性,要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完全依赖这些技术性指标,否则容易引发政策、法律、公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带来负面效应,影响政府鼓励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做好宏观政策和围观政策的有效衔接,最终,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情况的改善,还是要靠资本市场的丰富来解决。


据新华社报道,2016年10月3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提出了微型企业概念。针对融资难问题,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