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连线网】邓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最新政策来啦

贷款对象

为购建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向贷款已申请两次以上和缴存职工申请家庭名下现有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者发放贷款。

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自开户之日起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申请人距离退休年限在 1 年以上;

6.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最低40%以上的自筹资金,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8.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证明材料;

9.必须是购买本市区域内的自住住房,所购房屋必须是公积金签约楼盘。

贷款额度

1.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夫妻一方或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不超过40万元;

2.根据房价一定比例确定的限额。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60%(不含车位及储藏室的价格);

3.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限额。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额的60%。

借款人有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的,合并计算还款能力;家庭收入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借款人有异议时,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最近6-12个月银行代发工资的银行流水认定。

贷款期限

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5年(含)以内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自下一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的填写婚姻保证书;

2.申请人及配偶近30天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及配偶每人1张一寸照片(近期蓝底);

4.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5.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开发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用于还款的I类借记卡;

8.房管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或承诺书);

9.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员还需提供《异地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证明》、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备注:

1.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彩印复印件;

2.办理贷款手续需本人及配偶共同到场;

3.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的填写婚姻保证书;

2.申请人及配偶近30天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及配偶每人1张一寸照片(近期蓝底);

4.提供2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证);

6.工程预算;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2年以内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8.申请人用于还款的I类借记卡;

9.房管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或承诺书);

10.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员还需提供《异地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证明》、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备注:

1.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彩印复印件;

2.办理贷款手续需本人及配偶共同到场;

3.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本文第二部分:邓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

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所需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五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3、五年以内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五年以内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3、五年以内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

4、五年以内契税完税证。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五年以内经济适用房购买协议;

3、五年以内首付款收据;

4、五年以内选房卡。

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购房人身份证;

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保留六个月的缴存额且以百元为单位。

3、同一套住房只准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所需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1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造支出费用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1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翻建支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1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C级或D级)和大修支出费用发票。

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购房人身份证;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保留六个月的缴存额且以百元为单位。

3、同一套住房只准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或城中村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或城中村改造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所需材料

1、提供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项目批文;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3、总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1年以内的付款收据。

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购房人身份证;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保留六个月的缴存额且以百元为单位。

3、同一套住房只准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市城区每年每户租房提取额度不超过9600元;提取额度随租赁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房费用。

二、所需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和职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内有效),租金缴纳凭证,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1个月内有效)

2、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租金缴纳凭证、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因上述原因,提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提取人身份证;2、与提取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保留六个月的缴存额且以百元为单位。3、职工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

按年偿还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及剩余贷款本金。

二、所需材料

1、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近半年的还款明细及当月贷款余额证明(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明细及当月贷款余额证明);还款1年后,可用公积金余额冲减贷款余额。

2、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二手房还须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明细及当月贷款余额证明。

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配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购房人身份证;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保留六个月的缴存额且以百元为单位。3、职工取得住房贷款后,只可用其配偶的公积金余额偿还该笔住房贷款。贷款后账户封存的,不得用于偿还贷款。4、职工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司法划扣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司法划扣的,按照法院执行裁定书金额划扣。

二、所需材料:1、协助执行通知书;2、法院执行裁定书;3、法院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证。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职工有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划扣业务。

销户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业务类型及所需材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关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与单位解除关系并封存半年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自由缴存者停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提供身份证;

5、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及户籍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户手续。

3、缴存职工调离本市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及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