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便民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合同网签。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以及便民服务网点办理合同网签。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程序为:售房资格和购房资格审核及房源核验;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签,生成网签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出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确认,并将合同签章上传至服务平台。条件成熟时,采用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在服务平台中予以确认;网签备案并附合同备案编码;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不得有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等行为。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服务机构可以在试点阶段委托名录内三家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办理交易监管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重复开立相同用途账户。交易资金应当单独核算收支,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监管银行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服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交易当事人可在监管银行名录内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交易双方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与服务机构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保证协议》。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交易双方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选择开户银行,存入交易监管资金。买受人需银行贷款的,由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二)交易双方与服务机构签订保证协议;(三)约定的交易资金全部到账后,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四)不动产登记完结后,依据保证协议的约定,由约定的交易当事人向服务机构提交划转申请;(五)服务机构查验登记信息后,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指令;(六)服务机构核实无误后将监管资金划转到交易当事人指定账户,交易资金监管关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由交易双方共同向服务机构提出解除申请;(二)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交易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交易双方提出解除申请。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扰乱交易资金监管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其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签资格,记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的,或者违反规定收存、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逾期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取消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委托。存量房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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